按规定组织对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起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配套制度。承担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组织审计区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资金和项目。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审计事项整改工作,督促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承担相关审计项目行政应诉等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指导和监督审计范围内各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